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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四郎

       朱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梅、許啟清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4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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