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1號
- 上訴人
- 謝文能
- 被上訴人
- 謝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