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4號
- 上訴人
- 王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采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采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