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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訴人
王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采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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