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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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