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