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廖祿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輝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7,4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輝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7,4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