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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精夏一峯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訴人
廖祿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輝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7,4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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