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家裕
- 即被告
- 方圓
- 即被告
- 吳居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永信
鄭紅玉
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