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洪培耀
王金標
陳文龍
鍾德達
陳啟泉
張福源
李金柱
廖崔汎
施瑞原
張進田
林文團
黃錫勳
曾建三
張梅月(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雅芳(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芮莞(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宜鎂(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伯緯(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各繳納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上訴訟標的金│第二審裁判│ │ │額(新臺幣) │費(新臺幣)│ ├───┼──────┼─────┤ │洪培耀│ 179950元 │ 2820元│ │王金標│ 185850元 │ 2985元│ │陳文龍│ 265500元 │ 4305元│ │鍾德達│ 179950元 │ 2820元│ │陳啟泉│ 185850元 │ 2985元│ │張福源│ 185850元 │ 2985元│ │李金柱│ 215350元 │ 3480元│ │廖崔汎│ 200600元 │ 3315元│ │施瑞原│ 194700元 │ 3150元│ │張進田│ 182900元 │ 2985元│ │林文團│ 224200元 │ 3645元│ │黃錫勳│ 203550元 │ 3315元│ │曾建三│ 238950元 │ 3810元│ ├───┼──────┼─────┤ │張梅月│ 191750元 │連帶3150元│ │蕭雅芳│ │ │ │蕭芮莞│ │ │ │蕭宜鎂│ │ │ │蕭伯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