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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洪培耀

      王金標

      陳文龍

      鍾德達

      陳啟泉

      張福源

      李金柱

      廖崔汎

      施瑞原

      張進田

      林文團

      黃錫勳

      曾建三

      張梅月(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雅芳(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芮莞(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宜鎂(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伯緯(即蕭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各繳納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上訴訟標的金│第二審裁判│
│   │額(新臺幣) │費(新臺幣)│
├───┼──────┼─────┤
│洪培耀│  179950元 │  2820元│
│王金標│  185850元 │  2985元│
│陳文龍│  265500元 │  4305元│
│鍾德達│  179950元 │  2820元│
│陳啟泉│  185850元 │  2985元│
│張福源│  185850元 │  2985元│
│李金柱│  215350元 │  3480元│
│廖崔汎│  200600元 │  3315元│
│施瑞原│  194700元 │  3150元│
│張進田│  182900元 │  2985元│
│林文團│  224200元 │  3645元│
│黃錫勳│  203550元 │  3315元│
│曾建三│  238950元 │  3810元│
├───┼──────┼─────┤
│張梅月│  191750元 │連帶3150元│
│蕭雅芳│      │     │
│蕭芮莞│      │     │
│蕭宜鎂│      │     │
│蕭伯緯│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