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 重訴字第29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萬0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 萬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