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萬0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