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梁家茜
- 被告
- OO瑜
- 被告
- 甲OO
- 兼上二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許恒源
- 被告
-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賀資華」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賀姿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5、26、32行、第2頁第3、9、11、13行、第9頁第19、23、25、27行、第10頁第19行、第11頁第11行、第14頁第17、18行、第15頁第9、12、13行、第16頁第4、5、7行有關「OO榆」之記載,應更正為「OO瑜」。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4、8、13、17行、第12頁第29行、第13頁第4行、第14頁第14行、第15頁第27、28行有關「許恆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恒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