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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上訴人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文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106 年度重訴字第3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22 萬元,且上訴訴訟標的均為系爭本票債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規定,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4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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