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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訴人
許惠玲
被上訴人
歐賢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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