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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告
添嘉發展有限公司 (TINCA DEVELOP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複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告
甄家謙
被告
甄家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英文名字「TINC DEVELOPMETLIMITED」記載,應更正為「TINCA DEVELOPMENT LIMITE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