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添嘉發展有限公司 (TINCA DEVELOPMENT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林少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萍律師
- 被告
- 甄家謙
- 被告
- 甄家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英文名字「TINC DEVELOPMETLIMITED」記載,應更正為「TINCA DEVELOPMENT LIMITE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