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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確認公司代表人名義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訴人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上訴人
郭沛鑫
被上訴人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信安
被告
黃楓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司代表人名義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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