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美燕
- 即被告
- 陳奕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佳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巫文傑
- 即原告
- 巫承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卓苓姿
參加訴訟人 曾坤炳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8萬3,376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1,32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2+0000000*2=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38萬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