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原告
陳東東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生
被告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德
被告
陳國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吳孟育律師

      黃妍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