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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靖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慈琴
即被告
鄔保才
即被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莚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即以上訴人、被上訴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106年4月24日買賣如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價金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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