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靖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大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慈琴
- 即被告
- 鄔保才
- 即被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莚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朝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即以上訴人、被上訴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106年4月24日買賣如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價金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