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靖晏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李慈琴 鄔保才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莚翰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即以上訴人 、被上訴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106年4月24日買賣如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價金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捷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