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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陳昭文、陳國榮、陳力雄、陳莚翰、陳鳳龍、洪朝境

  • 原告
    林靖晏
  • 被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慈琴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靖晏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李慈琴 鄔保才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莚翰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即以上訴人 、被上訴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106年4月24日買賣如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價金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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