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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百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惠安、林金閣、翁燕如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