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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宗賢林世民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上訴人
鄧政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來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千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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