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私立大明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宋一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紀藤
傅進修
林有進
王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