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景銳等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