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
第3號
- 原告
- 羅進玉
- 原告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驊殷
- 訴訟代理人
- 檢察事務官曾耀賢
- 被告
-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七年度原選字第二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院一零七年度原選字第三號當選無效事件,應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羅進玉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107年臺中市和平區第二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劉國華之當選無效。另本院107年度原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驊殷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劉國華於107年臺中市和平區第二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無效。因上述兩案件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因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