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19號

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19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張明福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張明福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明福之遺產管理人,惟其繼承人許宏維、陳詩薇、陳詩閑、陳冠瑜、張容、張量起訴確認其對被繼承人張明福之繼承權存在,業經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諭知:「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張明福之繼承權存在。」,上開判決並已確定,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第14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閱,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1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