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游振賢
- 相對人
- 童泠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聲請人目前工作不穩定,無其他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398號離婚等事件庭訊時提出聲請,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並有本院調閱兩造之107年婚字第488號卷核屬相符,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查核結果,其名下財產資料1筆,財產總額為200000元,於106年至104年之所得資料,分係0元、67,740元、72,25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綜上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