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張萍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陽律師
- 被告
- 李俊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兆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家事訴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612,008元,家事非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5,709,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0(6720+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8,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