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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給付授權金(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蔡人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授權金(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授權金(專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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