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蔡人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授權金(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授權金(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