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
- 原告
- 蘇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靜、吳献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8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7,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靜、吳献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8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7,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