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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

原告
蘇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靜、吳献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8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7,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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