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 原告
- 蘇德昌
- 被告
- 李靜
吳献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7,568元,此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嗣雖於同年12月14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嗣經臺灣臺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駁回原告之再抗告而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