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 原告
- 陳金蘭
- 原告
-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添進
- 被告
- 陳獻民
- 被告
- 弘碩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秀霞
- 被告
- 吳崑霖
陳瑞榮
張秋水
傅木生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107年5月21日裁定後,原告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於107年8月2日以107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及最高
法院於107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900號裁定廢棄本院上
開裁定,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
所示,應重新為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原告107年5月9日民事起
訴狀、107年9月4日民事聲請部分撤回狀、108年6月3日民事聲請
部分撤回狀、108年6月14日民事聲請部分撤回狀所載,裁定如下
:(按原告黃添進部分,業於107年9月13日具狀撤回起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依本院105年度司執洋字第2684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於107年3月29日函文所附之分配表(製作日期係107年3月25日,起訴狀誤載為106年3月29日)所載,該分配表所載原告得分配之金額為0元;而依原告所為起訴聲明重新製作分配表,發現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36萬4604元(原告陳金蘭係受分配0元,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136萬4604元)。則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36萬4604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為136萬4604元,則原告起訴時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56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