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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

協同辦理刪除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妙娟

      何宗軒

      何幸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瑞益、鄭義蒼、鄭瑞謀間請求協同辦理刪除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協同辦理刪除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