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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訴人
亷裕源
被上訴人
洪岳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2,762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平方公尺×面積合計131.61平方公尺=552,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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