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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水利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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