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0號
- 上訴人
- 廖年舫
廖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靜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8,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0號
廖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靜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8,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