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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0號

上訴人
廖年舫

      廖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靜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8,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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