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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力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5萬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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