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朝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陽昇間確認股東出資數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