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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9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19號

原告
徐立興
原告
徐兆辰(即徐竹林)
原告
徐竹城
原告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許宏達 律師
被告
徐竹南
被告
徐羅阿招
被告
徐佳弘
被告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
李涵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號│移   轉   人│受    移    轉    人│移轉比例│
├──┼──────┼──────────┼────┤
│ 一 │被告徐竹南  │原告徐立興          │1/10    │
│    │            │原告徐兆辰(即徐竹林)│1/10    │
│    │            │原告徐竹城          │1/10    │
├──┼──────┼──────────┼────┤
│ 二 │被告徐羅阿招│原告徐立興          │1/10    │
│    │            │原告徐兆辰(即徐竹林)│1/10    │
│    │            │原告徐竹城          │1/1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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