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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

上訴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松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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