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子海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坤盛
- 即被告
- 王坤有
- 即被告
- 王坤豊
- 即被告
- 王麗玲(兼王劉福妹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王坤瑤
- 即被告
- 王坤山
- 即被告
- 王坤海
- 即被告
- 王月娥
- 即被告
- 林王鶴
- 即被告
- 何王秀
- 即被告
- 王育玲
- 即被告
- 林王嫌
- 即被告
- 林王滿
- 即被告
- 王美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中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 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467 元【計算式:本件2 筆土地面積分別為144平方公尺、338平方公尺,共計482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6,700元/平方公尺×2/6(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076,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