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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6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27(70,000元+80,627元=150,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6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