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

原告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原名: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訴訟代理人
潘勝峰
被告
賴澄南
被告
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七期市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38 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同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26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該項裁定業於107 年8 月31日合法送達。上開訴訟救助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352 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07 年11月17日確定在案。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前揭裁判費,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