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清榮
- 即原告
- 張芩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巫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萬3026元【即上訴人所有系爭849地號及854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