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2號
- 原告
- 胡誌昇
胡欣妤
黃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尚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雖一併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79 號裁定駁回聲請。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79 號裁定駁回確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准許訴訟救助確定,則不用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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