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41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縣張振隆五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逢東等人間確認派下員選舉決議無效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354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逢東等人間確認派下員選舉決議無效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