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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

確認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林榮村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瑞宗

      廖三慶

      鍾玉株

      鍾蓮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不成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