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3號
- 原告
- 李春賀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政
- 被告
- 邱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46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4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