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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3號

原告
李春賀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李錦政
被告
邱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46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4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5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