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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佳芳

原告
徐品豪(即鄭品豪兼鄭士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黎愛玲(兼鄭士中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告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同一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怡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過失致死罪案件之刑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133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確定,而告終結,有本院111年4月19日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133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前揭刑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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