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明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朝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2,642元(即系爭A、B建物之坐落土地各528.64平方公尺、106.35平方公尺,二者合計634.99平方公尺;又634.9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5,800元/平方公尺=22,73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