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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誠斌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41,25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813141+57039+112837+000000 0+247309+489243+9878+911+3951=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224,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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