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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原告
李威成
被告
楊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1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10月1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72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11月5日確定,有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72號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憑。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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