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游啟偉
- 被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5,415元(包括非財產損害110,000元、受讓債權128萬元及訴訟費32,697元、公證費3,000元、受讓債權23,835,240元、遲延給付之貶值損害2,224,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8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