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原告
蘇德昌
被告
李靜

      吳献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3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7,568元,此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嗣雖於同年12月14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嗣經臺灣臺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駁回原告之再抗告而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7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